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2005年第11号公告,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调整。公告规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专用标识。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新制定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适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等除外。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管理,将有效防范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共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