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T 1167-91奶瓶清洗机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瓶清洗机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清洗200、250ml的玻璃瓶装的浸泡刷洗式奶瓶清洗机(以下简称产品),适用于对φ60~φ66外径的玻璃瓶清洗。
2 引用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QB 842 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JB 8 产品标牌 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应按本标准和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工作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使用性能
3.2.1 生产能力 4800~10800瓶/小时。
3.2.2 破瓶率 ≤0.5%。
3.2.3 洗净率 ≥93%。
3.2.4 瓶内残水量 ≤3滴/分。
3.2.5 产品在空运转时最大噪声(声压级)不得大于85dB (A)。
3.3 产品的可靠性指标a. 机械故障停机率 ≤8%;b. 产品在正常保养情况下,从开始使用到首次大修前的使用寿命为7200h。3.4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否则制造厂应对材料进行理化检验,合格的方可采用。外购件、外协件应有质量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
3.5 铸铁件、锻件、焊接件、机械加工件,装配质量应符合QB 842.2~842.6的有关规定。
3.6 产品的零件加工精度,对主要零件主要项目的项次合格率≥85%。
3.7 产品验收后的各种紧固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发生松动和移位。3.8 产品处于各档速度工作时,必须运转平稳,传动系统不得有异常声响。
3.9 产品各指示器、仪表显示的信号、数字应准确,各开关的工作应可靠。
3.10 电器中央控制台应设置接地安全装置。
3.11 操作环境温度 0~40℃。
3.12 密封装置不得泄漏。
3.13 经本产品清洗后的奶瓶,应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14 在用户遵守产品保管、安装、调试和使用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用户自安装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能正常生产时,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修理或更换(不包括易损件)。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4.1.1 除对试验条件已做具体的规定外,应在温度不低于0℃,无空气污染,无强烈阳光和其它热辐射作用的室内进行。
4.1.2 试验用的仪器、仪表准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 测量温度用的仪表其准确度应在0.5%以内;b. 测量温度等大气条件,应用准确度在0.5%以内的干湿温度计。
4.2 本标准3.8; 3.9; 3.10; 3.11; 3.13条采用目测法检查。
4.3 噪声测定
4.3.1 产品主体部分应用地螺钉固定,其余部分放在稳固的台座上。
4.3.2 测量时应无外界声级干扰,距离产品四周5m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4.3.3 取产品纵向两侧前、中、后三点噪声最大值作产品噪声,测量各点噪声时,声级计应水平放置在三角架上握紧声级计的的臂,微音器距离产品表面1m,距离地面1.2m高度处。
4.4 检验清洗后奶瓶卫生质量时,应符合本标准3.4条并按GB 4789.2~4789.16各有关致病菌检验方法进行。
4.4.1 抽样方法:产品正常运行后,在出瓶输送带上抽取10只瓶子。
4.5 破瓶率的测定 记录连续2h输入清洗瓶子的总数及洗瓶后的破瓶数按下式计算,其破瓶率应符合3.3.2条的规定。
4.6 洗净率的测定 将清洗后的瓶,连续抽取200瓶,检查瓶内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秽物,并按下式计算,其洗净率应符合3.3.3条的规定。
4.7 瓶内残水量的测定 在洗瓶出口处,每隔30分钟取10瓶,共抽取30瓶,将瓶子倒置其残水自由滴落滴数应符合3.3.4条的规定。4.8 机械故障停机率的测定 统计一个班(时间任取4~8小时),记录其中由于机器毛病而造成停机的排除故障(修理)的时间并按下式计算,其机械故障停机率应符合3.3条a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产品的各零部件及整台产品应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和相应标准及技术文件(或用户与制造厂签订的协议)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下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前;b. 在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按本标准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按生产批量的10%抽样,但不少于1台。
5.3.3 型式检验可在用户厂进行。
5.4 出厂检验
5.4.1 产品空运转检验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8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轴承温升不大于35℃,且最高温度不大于60℃;b. 间歇运动机构运转平稳;c. 齿轮箱内无异常声响,不得有泄漏现象;d. 皮带和链板的张紧度应适当;e. 各零部件的连接紧固可靠。
5.4.2 整机性能检验a. 生产能力(瓶/小时);b. 破瓶率(%);c. 洗净率(%);d. 残水量(滴/分);e. 噪声dB(A);f. 机械故障停机率(%)。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标牌形状和尺寸按JB 8的规定,内容包括:a. 制造厂名称;b. 型号名称;c. 外形尺寸;d. 重量;e. 出厂编号;f. 出厂日期。
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应符合JB 2759的规定,包装箱箱面应标明下列内容:a.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b. 型号名称;c. 毛重与净重;d. 外形尺寸(长×宽×高);e. 起吊标记、重心标记、向上标记、防潮标记等;f. 收货单位和地址;g. 主传动部件包装箱应注有“小心轻放”。
6.2.2 产品出厂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a. 装箱清单;b. 合格证;c. 产品安装图;d. 产品使用说明书。
6.3 运输 产品整体包装运输或分件包装运输,应符合陆路或水路装载及运输要求。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室内场地上,存放满6个月应开箱检查,必要时应重新涂防锈油、油漆及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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