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T 1828-93贮 乳 罐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贮乳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盛装与贮存鲜乳或食品工业与医药等工业不含氯离子的液态物料的保温式贮乳罐和以水为冷却介质的乳品厂和牛乳集中站随时调整乳温,达到低温贮存12h鲜乳、间接式水冷贮乳罐。本标准不适用于直接冷却式贮乳罐。
2 引用标准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2072 乳品机械名词术语GB 12073 乳品设备安全卫生JB 8 产品标牌JB 2280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技术条件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ZBJ 50004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的测定QB 1823 乳品机械型号编制方法QB/T 1588.4 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3.1 型式3.1.1 按结构分:a. 封闭立式;b. 封闭卧式;c. 开式立式。3.1.2 按用途分:a. 保温式;b. 水冷式。3.2 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型 式 公 称 容 量 保温式 立式 0.5; 1; 2; 3.2; 5; 8; 10; 12.5; 16; 20; 25; 32; 40; 50; 63; 80; 100 卧式 2; 3.2; 5; 8; 10; 12.5; 16; 20; 32; 40; 50; 100 水冷式 立式 1; 2; 3.2; 5; 8; 10 卧式 2.5; 3.2; 5; 8; 10; 12.5; 16; 20 3.3 贮乳罐的型号按QB 1823的规定,贮乳罐的型号为:参数(容量)单位kL1------ 型别代号 卧式(01立式)(SL)02--特征代号 保温式(水冷式)Z WG---分类代号 贮存R-----大类代号 乳品机械
4 技术要求4.1 乳罐应按本标准要求并经一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2 凡是与乳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及零部件均采用不锈钢制造或用经卫生部批准用于食品机械的耐酸、耐碱的金属材料。用于密封的材料必须耐脂肪、无毒,在正常使用清洁剂、消毒剂时不被腐蚀、不污染物料。4.3 乳罐应包括的设备a. 搅拌装置;b. 自动或半自动清洗装置;c. 温度测量仪(计);d. 液位或容量指示剂(仪);e. 冷却水压力指示剂。4.4 搅拌应有效的防止脂肪上浮,24h之内全脂鲜乳脂肪变化不应大于0.1%。4.5 进乳、出乳搅拌基本不产生泡沫。4.6 放料能完全排空不积液。4.7 搅拌装置的最小搅拌量为乳罐公称容量的20%。4.8良清洗装置应保证与乳接触表面及零部件表面彻底清洗不存污。4.9 贮乳罐的公称容量应是设计的最大容量的90%~95%。4.10 乳罐的内壳体内侧面与封头相交内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其他圆角半径不小于3mm,内部永久附件需焊接牢固,其焊缝圆角半径不小于6mm。4.11 水冷罐,当冷却介质温度为0.5~1.5℃时充入的乳量为乳罐的50%,从起始温度35℃到终止温度4±1℃时止,冷却延续时间不超过3.5h。4.12 贮乳罐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当罐内外温差小于16℃时,经18h存放罐内物料温度变化不超1;当温差大于16℃时,经18h存放物料温度变化不超2℃。4.13 封闭式贮乳罐的人孔应有良好的封闭性,贮存的乳液不准泄漏。4.14 贮乳罐的外壳采用不锈钢薄钢板、铝合金板或带防锈涂面的碳钢板制造,应保证保温材料不泄漏污染乳液。4.15 10kL以下的贮乳罐应有水平可调节的支脚,25kL以上贮乳罐应安装在底座上。贮乳罐出料管中心对地面应有足够的高度,一般不小于30mm。4.16 凡与物料接触的金属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不大于1.6μm。4.17 贮乳罐的焊缝及冷却腔的焊缝应符合GB 150的焊接、检验与验收的规定。与物料接触的焊缝焊后修磨平整,粗糙度Ra值不大于6.3μm。应保证密封性能和强度要求,不允许有影响强度和使用性能的缺陷。4.17.1 冷却腔即冷却介质工作时流经的乳罐空间。4.18 外购件、外协件应有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合格证,否则应由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4.19 贮乳罐除不锈钢制造的零部件外,凡裸露的外表面应涂漆。其涂漆质量应符合QB/T 1588.4的规定。4.20 搅拌装置的润滑系统不得使润滑油漏入罐内污染乳和与乳接触的零件表面。4.21 乳罐的盖或人孔应保证维修人员的安全出入,以便能进行周期检修。4.22 凡与操作人员接触的零部件不得有尖棱。4.23 乳罐应有梯子或操作平台。台面与梯子踏板应具备防滑性能。4.24 乳罐正常工作时的噪声不应高于80dB (A)。4.25 乳罐机体上应备有吊装环式专门吊装装置。4.26 当用户遵守本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运输贮存和使用条件,产品自出厂之日起12个月内,因制造质量不良发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更换产品零件。易损件及因自然或人为损坏的零部件除外。
5 试验方法5.1 搅拌后鲜乳脂肪变化5.1.1 检测仪器 脂肪测定仪 精度0.5%。5.1.2 取样 各点取样 100mL。贮存期结束后关闭搅拌装置,按下列程序取样;从乳上层不同点取不少于两个样品,每个样品量的90%应从距顶部20mm处乳层中取出。从乳中层取一个样品。从底部不同点取两个样品,每个样品量的90%应从距底部50mm的乳层中取出。5.1.3 用脂肪测定仪测量每个样品的含脂量,其差不能超过0.1%。5.2 焊缝质量按JB 2280的有关规定检验。冷却腔按GB 150的有关规定作水压及气密性试验。5.3 冷却延续时间 将水充满乳罐公称容量的50%,其水温为35±1℃,由冷却腔充入0.5~1.5℃的冷却水,经3.5h冷却,测定罐内水温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5.4 保温性能 当罐内外温差小于16℃或大于16℃,罐内贮满水放置18h时,测量罐内温度变化不超过本标准规定。5.5 当5.4条试验完成后将水全部排出,检测罐内液体是否完全排净,无残液。5.6 用于试验用水应为饮用水或工业用水。氯离子含量不大于25ppm。5.7 噪声按ZBJ 50004规定测量。
6 检验规则6.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6.2.1 出厂检验在产品制造竣工后按本标准及图样逐件检验。6.2.2 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明书。6.3 型式检验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试制完成或转厂生产的试制定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并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检验。其中有一项重缺陷,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产品标志 乳罐必须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JB 8的规定。产品标牌内容应包括:a. 产品型号、名称、商标;b. 主要技术规格;c. 产品出厂编号;d. 净重;e. 出厂日期;f. 制造厂名称。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应有清晰、整齐、并不因运输或贮存较久而模糊不清的标志,内容包括:a. 产品名称与型号;b. 产品编号;c. 制造厂名称;d. 净重、毛重;e. 出厂日期;f. 体积(长×宽×高);g. 收货单位名称;h. 到站(港)、发站(港);i. GB 191规定的其他标志。7.2 包装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JB 2759的规定。7.2.2 的有加工而不涂漆的金属材料表面,除不锈钢制造外,都应进行防锈处理。防锈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7.2.3 乳罐联接管孔应塞堵,外螺纹管应加罩帽。7.2.4 每台产品应随机供应下列技术文件。a. 使用说明书;b. 产品合格证;c. 装箱单。7.3 贮存 乳罐包装后贮存在带顶棚、无氯离子的仓库中;仪器、仪表应在防潮的库房内贮存;包装后的乳罐露天存放,不许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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