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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2012/6/16 16:40:49 人评论

分类一:地方法规库

分类二:重庆

颁布时间:2004-01-05

有效时间:2004-01-05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出版物发行网点合理布局,建立繁荣有序的出版物流通市场,推动出版物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活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应符合城乡总体建设规划、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出版物发行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做到布局均衡、总量适度、结构合理、规模适当,覆盖全市城乡,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

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在突出主城区、人口稠密地区、社区等3个重点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方便广大群众购买。

第四条本规划的期限为2004年至2010年。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第五条重庆市现有人口3107万,其中农业人口1976.05万,非农业人口1130.95万;主城区非农业人口318.46万。

重庆市现有出版物发行企业2217个(其中,书报刊2099家,电子出版物118家)。目前具有总发行权的单位5家,批发单位56家,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卖场3个,连锁经营单位1家,书刊批发市场1个,2万平方米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1家。主城区城镇人口平均每57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批发经营网点,平均每3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零售经营网点;非主城区每24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零售经营网点。

第六条重庆市将建设成为一中心、多组团、城镇群集合的现代化大都市。主城区城镇人口将达到600万左右,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黔江区将建成50万城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25个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将建设成为20万城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设置总量8个。

出版物批发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设置总量500个。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置总量620个。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的出版物零售网点不受规划限制。

出版物批发市场设置总量1个。维持现有批发市场,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群摊式出版物批发市场。

大型卖场(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出版物零售门店)设置总量20个。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

第七条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50万城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为全市出版物发行核心区。

第八条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或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设置数渝中区3个,沙坪坝区1个,北碚区1个,万州区1个,涪陵区1个,江津市1个。

第九条按每20000城镇人口设1个出版物批发网点的标准,主城区设置出版物批发网点总量300个;按每40000城镇人口设1个出版物批发网点的标准,大中城市设置出版物网点总量200个。

第十条大型卖场,按每5公里设1个的标准,在主城区设置总量11个,在规划为50万人以上大城市的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黔江区等地设置总量9个。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出版物零售网点,按每2公里设置1个的标准,在主城区设置总量240个;在规划为100万人以上大城市的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市等地设置总量120个;在规划为50万人以上大城市的合川市、永川市、黔江区等地设置总量60个;在规划为中等城市的25个区县(自治县、市)所在地设置总量200个。

第十一条大型卖场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选址应为中心商业区,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店铺应独立经营;内部结构由出版物零售店作为核心店,与读者俱乐部等各类配套设施组合构成;出版物零售面积应当超过卖场面积的80%以上;服务功能齐全,集出版物零售、阅读、休闲为一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十二条出版物批发市场设在主城区。

第十三条鼓励发展多业态竞争。根据坐商入室的原则,鼓励设立方便群众购买需求、布局合理的连锁经营书店、各类便民店和专业书店。

第四章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十四条重庆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实施发行企业审批时,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发行网点按规划设置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六条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出版物售前送审制度。

第十七条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出版物发行网点备案制度的管理。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由审批部门将有关登记项目于批准后15日内报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备案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于批准变更后15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当地出版物发行行业的基本情况。《出版物发行季报表》应于季后15日内报送;《出版物发行网点人员年报表》应于翌年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应于翌年2月15日前报送。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一次统计报告;对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报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必须履行每年1次年检、4年一换证手续。年检和换证工作由原发证部门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请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8号)令《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乡镇以下企业代销点不在本规划之内。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已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从市政府批准并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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