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鞋的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材料、各种工艺制成的连续批生产的皮鞋的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ZBY 78003 皮鞋钢勾心
3 检验规则
3.1 皮鞋验收指标按B类和C类不合格的项目分类。检验方法,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抽样方案采取GB 2828中的一次检查抽样方案。样本单位为“双”。
3.2 抽样时按“报验单”和有关资料核对货物,查验包装、标记、批次、数量,如发现包装不良、标志不符、批次混乱时,应由报验单位重新整理后进行抽样。
3.3 检验时,如发现批产品霉变、欠硫、过硫和楦型、工艺、材料、结构差错,即停止检验,退回报验单位。
3.4 在成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各项检验。外观质量检验采取GB 2828中的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物理机械性能检验采取GB 2828中的特殊检查水平S?/FONT>1进行。
3.5 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1。表 1检 验 项 目AQL外观质量B类不合格1.5外观质量C类不合格胶粘、缝制皮鞋6.5模压、硫化皮鞋1.0物理机械性能1.53.6 皮鞋外观质量不合格分类见表2。表2项目序号不合格名称B 类不合格1碰伤(换面)2明显反霜、变色、裂面。主要部位明显松面、色差3沿口、折边断、冲里边严重断线4鞋跟脱落、碎裂5开胶6外底气泡,杂质明显部位面积50mm2,深1.0mm以上,缺胶(不包括前掌), 深1.5mm,长10mm二处以上7鞋内露钉8勾心软、断9缝底缺针、断线。外线打断沿条,沿条严重露针C 类不合格1轻度松面,色差,裂浆。绒毛长短、粗细不一2缝面线明显不齐,翻线,跳针3绷帮不平,长短、歪斜超过标准4主跟、包头软硬不当,收缩变形5轻度碰伤6鞋里不平服或内底不平7鞋内外污渍,不光亮8前后翘度不符9模压皮鞋修边不齐,硫化皮鞋围条宽度不一致,露浆10配件不牢固11钢勾心不符合ZBY 78003《皮鞋钢勾心》标准
3.7 抽样方案
3.7.1 外观质量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见表3。表 3批量范围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AQL)1.56.510AcReAcReAcRe91-150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03201-1000020325080125200012357123468357101421468111522571014212168111522223.7.2 物理机械性能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见表4。表 4批量范围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AQL)批量范围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AQL)1.51.5AcReAcRe91-150151-280281-500333000111501-12001201-32003201-10000555000111
3.8 检验结果判定
3.8.1 样本中发现任一检查项目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者小于其对应的合格判定数(Ac)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其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3.8.2 外观质量不合格,允许对全批修整后复验一次。
3.8.3 物理机械性能中剥离强度不合格,允许对全批修整后复验一次。
3.8.4 物理机械性能中其它各项性能不合格,不予复验。
3.9 转移规则
3.9.1 转移规则按GB 2828中的4.6.3条执行。
3.9.2 一次加严检查和放宽检查抽样方案
3.9.2.1 外观质量一次加严检查抽样方案见表5。表 5批量范围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AQL)1.56.510AcReAcReAcRe91-150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03201-10000203250801252000012351123462358121834691319358121818469131919
3.9.2.2 物理机械性能一次加严抽样方案见表6。表 6批量范围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AQL)批量范围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AQL)1.51.5AcReAcRe91-150151-280281-500333000111501-12001201-32003201-10000555000111
3.9.2.3 外观质量一次放宽检查抽样方案见表7。批量范围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AQL)1.56.510AcReAcReAcRe91-150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03201-1000031320325080001123112234123571023468112357101034681111
3.9.2.4 物理机械性能一次放宽检查抽样方案见表8。表 8批量范围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AQL)批量范围样本大小合格质量水平(AQL)1.51.5AcReAcRe91-150151-280281-500222000111501-12001201-32003201-10000222000111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 标志
4.1.1 每双皮鞋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商标,鞋号,型号,产品等级,检验章。
4.1.2 内包装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厂址和标识,产品名称(代号),色别,鞋号,型号,产品等级。
4.1.3 外包装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商标,产品名称,鞋号,数量,色别,等级,箱号,重量,体积,装箱日期。
4.2 包装
4.2.1 内包装采用纸盒,每盒一双,高档产品应加软包装。
4.2.2 外包装采用双瓦楞纸箱或木板箱。
4.2.3 产品外包装完毕后,需用封条纸、打包带封箱,并加盖有贮运要求的标志。
4.2.4 外销产品按客商要求。特殊要求双方协商确定。
4.3 运输
4.3.1 运输时应避免挤压、曝晒、雨淋受潮,不得与酸、碱、油及有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
4.4 贮存
4.4.1 仓库内应保持通风干燥。
4.4.2 产品离地面和墙0.2m以上。
4.4.3 库存日期不得超过一年,平均每季拆箱检查一次。霉雨季节尤应注意,以防发霉变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皮革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健博、马慎思、李恒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7-03批准 1992-0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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