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胶印亮光油墨
QB/T 3598-1999
代替ZBA 17004-87
本标准适用于胶印亮光油墨。胶印亮光油墨系采用合成树脂、干性植物油、高沸点烷烃油、优质颜料、助剂经调配研磨而成的胶状体。供单、双色,单张胶印机在涂料纸张上印刷画册、图片等高级精美印件使用。
1 品种、规格
1.1 产品颜色分白、黄、绿、蓝、红、黑等六种颜色共十六个花色。
2 技术要求
2.1 本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技术指标:(见下页表)
3 试验方法
3.1 颜色:GB/T 14624.1-93《油墨颜色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2 着色力:按GB/T 14624.2-93《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3 细度:按QB 559-83《油墨细度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4 流动度:按GB/T 14624.3-93《油墨流动度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5 粘性:按GB/T 14624.5-93《油墨粘性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6 光泽:按QB 573-83《油墨光泽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3.7 固着速度:按QB 570-83《油墨固着速度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型号 |
产品名称 |
质量指标 | ||||||
颜色 |
着色力(5) |
细度(μ) |
流动度(mm) |
粘性粘性粘性 |
光泽(%) |
固着速度(分) | ||
P01111 |
白墨 |
近似标样 |
90~110 |
≤15 |
27~37 |
10~16 |
≥35 |
/ |
4 检验规则
4.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符合技术指标始得出厂。每批产品应附型号、产品名称、批号、净重、生产日期。
4.2 收货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应按本标准所列技术指标,由检验人员进行全部或部分指标的检验,根据批量的多少按5%~10%的比例取样,每听(盒)、桶取样量不少于
4.3 取样时,应仔细清除油墨听(盒)、桶盖上的灰尘和杂物,勿使外界杂物落入油墨样品中。
4.4 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技术指标的情况 ,应重新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由生产厂和验收单位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 民、包装、运输、贮存
5.1 胶印亮光油墨用铁听(盒)装或铁桶装。铁听(盒)应再装入外包装箱内。
5.2 铁听(盒)或铁桶外应贴商标,注明生产厂名、型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批号及包装日期。
5.3 外包装表面应有生产厂名、型号、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以及不得倒置的标志。
5.4 产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通风,防止受潮,远离火源。
5.5 运输及搬运中,不得抛、摔、碰,以防包装破损,油墨溢出。
5.6 本产品可用车、船、飞机等各种交通工具运输。
5.7 本产品在符合5.4条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地二年。
5.8 本产品在有效贮存期内,允许个别质量指标有变化,但生产厂要保证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日化局提出,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小组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天津、杭州三个油墨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志武、方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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