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意见》,我市将通过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到“十二五”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今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128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500户。
根据意见,我市将试点实行“两房并轨”。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保障房,并轨建设和运行。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60平方米户型为主,占总量的75%左右。
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购买时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
《意见》明确,我市将加快限价商品房建设。限价商品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基准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的90%以内。购买限价商品房需经过申请、审核。
鼓励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市财政,对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新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给予10000元补助。
棚户区改造将覆盖到县(市),为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尽早施工,项目安置用地按需实行单独供应,完成征收后可提前供地。
针对配建保障性住房,《意见》规定市域内2010年6月1日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保障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开工建设,并要与所在小区住房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质监验收,统一物业管理和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未经审批通过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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